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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这个需要分情况:一、不满十周岁的孩童在校受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二、十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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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是否已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家长应承赔偿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部分医药费、营养费、护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学校体育伤害是指因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害。未成年学生因体育运动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从学校对未成年所负担的义务、是否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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