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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的上诉状范X

2022-08-11
上诉人:王xx,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xx县xx乡xx人。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元月四日(2008)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也没有“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起因是所谓的受害人李xx在工作中私收私占拉煤司机的“黑钱”,遭到同事李x的不满后,李x请求上诉人电话过问李芳则。后李芳则自愿请客和解此事,虽有杨x用矿泉水瓶打了李xx脸部一下,但没有造成任何伤痛,且被上诉人当场劝阻,饭后李xx又与他人在xx煤矿酗酒后心生懊恼,不顾别人的拦阻自驾车途中单方事故身亡,与上诉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只有劝阻的行为,没有殴打李xx。事后经公安机关给别人电话转达后上诉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处理。原审法院不顾本案事实,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承包的歌厅服务员受到“客人”的骚扰后电话报警,本是受害人,公安机关警员到场后却不问青红皂白,执法不当,遭到上诉人的质询也不为错,双方虽发生纠纷,至多是上诉人因对公安处jing人员的不公行为不满而出现的不服管理行为,根本没有导致公务不能正常进行,更谈不上妨害公务罪。且此事早在2007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做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处”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一年后又以所谓的寻衅滋事做重复追究,于理于法不合,更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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