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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当面询问。 2、同时,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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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资历、有效证件也要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鉴定人员的资格与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相适应。 2、要审查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鉴定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都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 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有时,还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有认识上的差别,以及这些差别在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大小。 3、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有无违反科学规则的人为因素,鉴定人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某种社会关系均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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