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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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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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