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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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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情形,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工作的是非常的认真努力的,这是属于他们应尽的一种职责,如果在履行职务过程当中存在渎职,这种行为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比如说因为渎职行为导致国有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需要严厉的进行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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