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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进行行政复议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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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提交行政复议后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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