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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来讲,采取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勘验检查、讯问与鉴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⒈现场录像、拍照以确定机动车所处位置、状态以及固定驾...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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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经济赔偿而选择逃逸,这种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仅加大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难度,更为严重的是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得不到及时处置而扩大,使许多事故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伤势加重甚至死亡,人为地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也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要求快速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呼声越来越高,侦查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笔者提出一些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方面的粗浅见解。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概念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的概念已有明确的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方面的要素:一是主体要件,逃逸主体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二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逃逸者明明知道自己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如果肇事者根本没有发觉或者根本不可能发觉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三是客观要件,肇事逃逸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对策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危害性较大,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就这类案件的侦查对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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