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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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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如果是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其他纠纷,仲裁后就不能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如果代位权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通常情况下,无法对一般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可对连带保证人行使该权利。 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此时的保证人就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看来,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因此,债权人不能对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相关延伸】 问:代位权行使成功有什么效果? 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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