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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一)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工商、税务等终止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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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并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二)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三)为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维护、检测,保持技术性能完好;(五)将对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公示;(六)按照规定领购和发放出租汽车票据,建立票据流向登记薄,不得借用、串用票据;(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八)不得克扣、截留驾驶员各种政策性补贴;(九)不得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十)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前款(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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