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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情节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公安肯定得按刑事案件立案,检察院也得起诉,法院可能会考虑赔偿受害人情节到因素,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有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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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受害方撤诉,如果检察院也不追究的话,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你所说的案件经过一段时间法律就不再追究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你于五年前盗窃了郭某的摩托车,郭某当时也没有报案,故该案不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对追诉时效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该案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既然案发已经八年,郭某也没有报案,根据我国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郭某及其相关机关都不得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的伤情,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否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可以追究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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