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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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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四、逃避商检的非法行为表现为: (1)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 (2)对应检、必检商品,未经报检合格即擅自出口; (3)经过商检抽查,认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因此,认定本罪一个重要界限是看进出口商品是否国家规定的必检、应检商品。由当事人选择可检可不检商品,不构成本罪。要认真审查商检《种类表》。
逃避商检罪既遂的,法院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擅自销售和使用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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