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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供本人使用、学习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盗版软件谋利的、公开发行的,是侵权,需要向软件所有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如果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供本人使用、学习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盗版软件谋利的、公开发行的,是侵权,需要向软件所有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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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侵权复制品)的善意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应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构成侵权。 若是恶意持有人(即明知是盗版软件还安装使用的),本身便构成侵权,既要停止使用,销毁,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盗版软件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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