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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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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二条5周岁以上(含5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未满5周岁或已满5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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