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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看情况而定。如果是拖欠货款,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计算利率,主张应得利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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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一般不付利息,除非欠的比较多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利息。只有借款一般都要付利息,钱不能给你白用。条款一般是获取了利润的,一般不付利息。不管欠工程款,货款等等,都获取了利润的。既然欠款也付利息,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付利息的日期算起,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某日付了利息。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算起的,付一次利息,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所以,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付利息之日算起,诉讼时效是两年。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3、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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