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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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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窃取信用卡信息就是属于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对于此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只要造成数量较大者就可以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数量越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越重,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1、人民法院对于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的量刑处罚标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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