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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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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及信号、监控设施,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四)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让。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及功能完好;(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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