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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再提供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可以调解。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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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五.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有条件取得。包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准许延期,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四:一。包括.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掌握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都不一定,要看一审判决内容及证据材料等,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再提供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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