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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
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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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合同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合同保全。 所以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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