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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你们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那就不存在没有结婚证写离婚协议书的问题,那就是解除同居关系,然后把孩子的扶养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协商不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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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们现在属于同居关系,你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你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偿还等方面的内容,针对您个人实际情况和需求,
如无结婚证,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且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如果结婚登记已经办理,但当事人有结婚证遗失,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你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当然就不存在什么结婚不结婚的问题,也没有什么离婚和不离婚的问题。但是如果你是登记了,但是找不到结婚证了或者结婚证损毁了,你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然后你再去和你对象协商离婚协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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