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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
破产法第3条规定,申请破产管辖法院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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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工伤起诉法院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起诉管辖地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管辖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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