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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件: 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职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无法说明来源是合法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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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我不能说明它的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追回。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为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立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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