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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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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关注: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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