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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
涉案财财产,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以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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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到143条对刑事侦查中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做了补充。根据这些规定,实践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扣押。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扣押措施不仅针对涉案款物,还可能是案件的证据。扣押是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之一。所扣押的物品可能是现金钱款,也可能是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等物品。通常情况下,扣押物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获得: 一是搜查。许多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防范查处,不愿将贪腐得来的钱款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自己或者他人家中,一些受贿人收受的是金银珠宝、古玩字画、名包、名表等贵重物品,通常也是存放在家中。检察机关在办案搜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涉案的钱款和物品,就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其进行扣押。 二是主动或责令交还。有些贪腐者为了逃避查处,将贪腐所得赃款、赃物交由他人藏匿;还有一些贪腐者,将收受来的奢侈贵重物品交给家人或者情人使用。忽然一日锒铛入狱,这些钱物的保管者、使用者,或者主动、或者被责令,都要将涉案的赃款、赃物交由检察机关扣押,如果不配合,还可能被追究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三是主动或责令退赔。这种追缴方式主要适用几种情形,大部分情形是涉案人员将贪腐得来的钱款已经挥霍掉,还有一些情形是贪腐之物并非实体物,无法直接进行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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