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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流程环节的时限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环节来决定其时限,具体如下: 1、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两年后发现不予以处罚,若两年期内就已经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就算是调查取证过了两年时间,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领域基本覆盖了我们生活中与政府打交道的任何领域,所以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处罚就会有不同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进入到诉讼的环节之后就会不断地延长处罚规定的时限,最短的可能就是十五天左右而长的会有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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