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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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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金额比例分段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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