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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缺少有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缺少必要的生效要件,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性,或者使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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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使用的“应当”二字,在立法上属于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就应当认定其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首先,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发生时,往往劳动关系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如果仅仅因为劳动合同欠缺了某项必备条款即认定其无效,不利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并非欠缺所有的必备条款,而是欠缺某一项或者几项。此时一旦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则上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确定就因为缺乏约定而变得复杂,即使最终确定也违背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 其次,法律的解释不仅要看法条文义本身,也要综合整部法律的内在体系,结合该法条在该部法律中的地位对其含义进行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欠缺劳动报酬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补正。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至少明确了两层含义:一、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当事人补正;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司法机关也无权就此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不认为缺少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条款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根据此条规定,首先,即使劳动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此条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最主要的作用是证明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在实践中不可滥用,仅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欠缺了某项条款即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不符合公正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合同无效其他条款不一定有效,合同无效并不是所有条款都无效,其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并且合同存在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形,对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合同确认无效时,会导致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三种法律后果。
劳动者违法一般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需要再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与其解约,但劳动者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也会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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