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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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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怔》,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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