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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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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天安门广场以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以及故宫周边;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 (三)钓鱼台国宾馆周边; (四)国家以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 (五)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 (六)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经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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