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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本人不吸毒,不会有吸毒案底。但由于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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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情况。看看情节的严重程度。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并处以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允许他人吸毒的案件通常需要大约四到五个月的时间才能由法院判决。这只是一个大约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处理,时间可能更短,但也可能更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期限为2至3个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至1个月半,法院的审查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至3个月。因此,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法院通常需要大约4至5个月才能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 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第一百六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不能确定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权的,自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应当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判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立案后开庭时间,但对案件的整体审判限制有相关限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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