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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
离婚分割财产收集证据的措施: 1、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 2、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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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因此,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诉前一定要注意诉前的准备。因为目前法院一般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有关规定,给原告一个举证期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你失去举证权,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原告处于尴尬境地,甚至失去财产分割的机会,对原告非常不利。此外,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我们必须注意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由法院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即使是调查被告的工资收入,也要法院出面才能收集到。另外,如鉴定报告和价格鉴定等,都需要法院委托处理,否则,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的证据被告将不予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获取证据的权利非常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1、银行存款调查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2、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调查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一为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3、房产信息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 4、保险信息查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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