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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案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那么是会开庭的。 3、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
不一定,看具体情况。取保候审后,案件未终止,仍按法定程序办理。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提起诉讼、开庭、审理、判决。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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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与会议无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
上述问题对取保候审存在错误认识。取保候审的同样需要开庭审理。在非特殊情况下,凡是被取保候审的都有希望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拘役。一、取保候审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被告人相对宽松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实施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样需要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必由环节。取保候审必须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二、问题中所谓的“实刑”:人们通常所称的“实刑”一般都是指有期徒刑,被告人被判刑以后,失去自由,需要在特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三、不需要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两种刑事处罚形式:【1】缓刑:事实上,被判处缓刑,并不是不需要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附加考验期,延缓收监执行。缓刑期间(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的,缓刑结束后,不再收监执行。【2】管制:判处管制的,属于一种纯粹的接受社区矫正的刑罚形式。四、《刑法》对判处管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刑法》对适用缓刑的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六、《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所以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其实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并不会涉及到结案的问题,因为此时案件可能还没有处理完,一般这个时候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对于之前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其实是会给予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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