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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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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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