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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清算是否起到清算作用

2022-10-23
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因为合并而使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不需要进行清算。依据是(《法》第181、184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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