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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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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为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经注册人和经许可使用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禁止,明确规定,凡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论该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与驰名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应拒绝给予注册。如果已经得到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他人商标注册后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予以撤消,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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