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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晒粮食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晾晒粮食的行为人承担。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占用公用道路晒粮食的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你的案情,这个案子是一果多因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散落物品等妨碍交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因此,占用公共道路晒粮食的行为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驾驶员在晒满粮食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排除道路管理者忽视管理的责任因素。《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还规定,道路管理人员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履行清理、保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不能排除的责任因素在于驾驶员本身。如果驾驶员能够在客观条件下预测损坏的结果,,但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相信可以避免,让损害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下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构,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和机关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门。检察院依法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法律链接:《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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