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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8、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10、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的标准可以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自身情况判断大概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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