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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构成骗购外汇罪既遂的量刑: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逃汇数额5%-30%的罚金; 2、骗购外汇的数额巨大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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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去,旧刑法中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 2、之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套汇”规定为犯罪。 3、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讥功罐嘉忒黄闺萎酣联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凡是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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