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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教养没有保释一说,如表现好可以减少劳教期限,但被劳动教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原来的二分之一。 2、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劳...
这是行规,但具体收费是双方约定的,我去年为一个被劳动教养1年的人打赢官司,最后人释放出来,而且还到上海位于江苏的看守所会见,也就只收了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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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的趋利性来说,回避不利是每个人的正常选择,对于犯下了某些罪过的人来说,如果可以回避法院的审判是每个经济人的自然选择,因为提请法庭审判就意味着自己的罪过得到法律的确认,可能留下污点,而且法院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这样,我就见过自己主动请求法庭确认自己有罪的,这倒不是出于对自己罪孽的反省,而是出于避开劳动教养的考虑。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规定为1-3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比刑事处罚中的管制(3个月-2年),拘役(1-6个月)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严厉得多。虽然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并没有上升到剥夺自由的高度,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往往和自由刑没有多大的区别。所以,现实中往往就有了罪行更重的可能只是几个月的拘役,但是没有犯罪的却要教养几年。同样,不仅仅有人要回避劳动教养而选择刑罚,也有人回避了刑罚选择劳动教养,因为劳动教养相对来说可以更容易由个人的意志处理。 为此,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8月28日向广东省政协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提案得到了包括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等诸多人的附议。 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劳动教养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乍一看,劳动教养具有了明显的地域特征,成了部分人才能享受的“优待”。这当然不是什么好事,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却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它已经不适合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了。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就没有权利,因为离开了救济手段的权利往往可以任由其他权力的随意剥夺。但是,被劳动教养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利在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教养还有强迫公民劳动的趋向,应当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不受强迫劳动的权利。 废除劳动收养制度,也是我们的新法效力的应然要求,我国的《立法法》明文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都是有国务院制定的,根据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教养的相关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应当废止。 前段时间,我们废止了同样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且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收容遣送制度,用救助制度代替了收容,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我们同样可以设立轻罪法庭的形式加以解决
与劳动教养人员结婚可以。劳教人员是因为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裁决,在劳教场所接受劳动教育的人员,属于行政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与劳动教养人员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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