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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自然可以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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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处理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按照下列程序继承股权: 一是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同意继承人转让死亡股东的股权。 二是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三是修改公司章程。 四是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完成股权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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