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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有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觉错觉.眼球颤抖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形浅感分离性缺失。 8、一肢完全感觉不足。 9、缺乏节段性的完全感觉。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部面部损伤: 1、一力一目了然。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留有泪溢症状。 5、留下眼睛里的异物。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颌关节损伤,轻度开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耳朵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耳朵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不少于10%。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在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状瘢痕在10厘米以上。 16、面部细小的疲劳(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疤痕面积不低于20平方厘米。 (五).胸部损伤引起的: 1、女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缺2肋以上。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引起的: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的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横膈肌破裂修补。 (7).盆栽损伤引起的: 1、盆腔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单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单侧输卵管缺失或封闭。 5、子宫破裂修补。 6、单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损,疤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引起的: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不少于25%。 2、阴茎包皮损伤,疤痕形成,影响功能。 3、单侧输精管缺失(或封闭)。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疤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脚十指缺失(或失去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髁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失去功能的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痪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以上。
有关依据请参考如下,10级赔付总金额*0.1: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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