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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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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XX、XX、XX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工作的义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开展人口与宣传教育的;(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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