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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三)报告卡;(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批准的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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