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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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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如果不是一方父母出的钱,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出的资金,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则按出资比例确定。 根据你的情况显然是双方共同财产,各有1/2产权。 男方还贷,女方负责生活开支的,可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各有一半的所有权益。 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男方和女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对等,平分财产适当。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咨询中遇到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要房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一般应当在离婚手续办理完之后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具体由男女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大伯一直在外地而小姑也很少来探望奶奶爷爷,所以两位老人从1986年就和我的的父母在一起生活,93年爷爷去世后96年父母才迁到父亲单位的福利房但还是隔天就去探望奶奶---请问这十年时间我的父母是否尽了赡养以义务,是否构成赡养事实。 2、奶奶有一套单位的福利房,产权一直在奶奶名下,2004年奶奶认识一姓胡的老年男性之后就同居在一起考虑到老人晚年也需要一个伴侣所以父亲伯父小姑就没有反对,之后胡爷爷的子女也以照顾老人和其他多种理由想和老人居住在一起并有长期居住的打算,结果被父亲和伯父拒绝,之后胡爷爷的子女就很少来看他,胡爷爷家住房和经济条件都很宽裕----请问在这套房产和奶奶名下的财产是属于为奶奶的婚前财产..在两位老人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奶奶的遗产是怎样分割的...领取了结婚证又是怎么样分割呢。 3、还是奶奶这套单位的福利房,父亲在世的时候奶奶和伯父都口头承诺家中亲戚也都默许的由父亲继承打算给我结婚用的,因为那时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可就在十月六日父亲突然心脏病发作在奶奶家去世了,我和母亲在万分悲痛的同时也发现家中大伯小姑还有奶奶的态度变了,几年不回家的小姑而最近成了常客而且一来就问奶奶房产归属问题,一向慈祥的大伯也从言语中透出对奶奶房产的想法令我和母亲心都凉透了,小姑以前就从奶奶这里拿走了很多、伯父也已经从爷爷奶奶这里得到了两套房产只有父亲基本没得到什么,我和母亲还一直住在父亲生前留下的50平米的房子里这也是目前我们母子唯一的房产---请问我和和母亲是否有优先继承权,如果伯父和小姑也想继承房产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复: 1、若你述属实,在继承时,应予以考虑你父母的权益. 2、若二位老人没有登记,不存在胡姓老人继承你奶财产份额之基础. 3、你奶奶单位的福利房,要看其性质为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如果是产权房,你奶有权处置,是否给你,要看其遗嘱.若无,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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