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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_______,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住址:_______。 复核请求: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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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1。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2、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并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决定不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乡XX6号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X日下发的X公交认字[20XX]第7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一、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X日下发的X公交认字[20XX]第7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X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陈XX所驾驶的豫DKEX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陈XX所驾驶的豫DKEX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2、认定申请人和刘XX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XX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陈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陈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陈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X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陈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X律师 二零XX年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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