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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根据现...
你应该先去办理准生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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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根据胎儿发育状况,将孕期分为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均有各自的营养需要和饮食特点: 初期:指怀孕后的头三个月。这时期主要是胎儿的器官分化形成阶段,胎儿生长速度缓慢,孕妇每日热量只需30千卡。由于受孕,孕妇在内分泌及精神因素的影响下往往有恶心、呕吐、厌食、偏食,脾胃功能降低,影响消化吸收,因此孕妇要以健脾和胃易消化的食物为主,避免油腻,少食多餐。主食以面食为好,最好是干品,如大麦、饼干、面包干、馒头等。多吃一些健脾和胃之品如豆腐干、卤鸡蛋、糖炒粟子、苹果、山楂。 中期:指怀孕第四至七个月。此时期胎儿身体各系统组织迅速发育,体重、身高增长有些快,此时出现胎动,可听到胎音。胎儿每日增重约10克,需大量蛋白质构成肌肉和筋骨,骨骼禾垠脑的发育需补充大量的磷、钙,还必须保证一定量的碘、锌及各种维生素,而母亲也需要蛋白质供给子宫、胎盘及乳房的发育。此时母体消耗大,对营养的需求量聚增,加之孕妇在此时期消化功能有所改进,妊娠反应亦停止,若不及时补充各种营养,不仅母亲可能患病,还可能导致胎儿的骨软化、弱智、畸形。 此阶段孕妇应以补气养血为主。主食可多样化,除吃一般米面食品外,还可煮食小米粥来补中益气,调养胃气。多吃益气养血的食物,如鸡肉、鸡蛋、鹌鹑蛋、土豆、豆制品、虾、猪肝、鸡肝、牛肉、牛奶等。平日还应多吃蔬菜、水果。另外,孕妇从孕期第四个月起,可逐渐加服钙片、鱼肝油、叶酸和维生素趴,但应适量。 后期:指临产前的两个月。此时期胎儿体重增加非常快,并要在体内储存一定量的营养,为出生后独立生活做好正在准备,母体也要储备营养为分娩的消耗做正在准备。所以此时要求孕妇的食物营养要更为丰富。若此期间营养跟不上,孕妇往往会发生贫血、水肿、高血压、手足抽搐和便秘等。 此时,孕妇需要补气、养血、滋阴,可多吃海参、蚌肉、淡菜、银鱼、瘦猪肉、银耳等食品;若孕妇有水肿、高血压发生,应采用无盐或少盐、或利尿膳食,如赤豆粥、冬瓜汤、鲤鱼汤,同时辅以蛋类、肝类及水果、蔬菜;若血色素低,则要多食蛋黄、猪肝、豇豆、毛豆、油菜、枣、菠菜、芥菜等食物;若发生手足抽搐,则说明缺少钙和维生素刚,在其膳食中要多配一些乳类、大豆、虾皮、海带和马铃薯等食物。妊娠后期,往往出现便秘,孕妇除了多吃一些油菜、莴笋和芹菜等含纤维多的蔬菜外,还要吃一些清热生津的水果蔬菜,如苹果、西红柿等,并且多饮水。 临产阶段,由于孕妇体力消耗有些大,如进食不足会影响子宫收缩力和产程的正常进展,所以在临产时须进食,这样则气充胆壮,此时食用补气易消化的食物,如母鸡汤煮粳米粥,桂圆鹌鹑蛋花汤等。
再婚生二胎有什么规定,再婚生二胎夫妻双方须不带孩子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具体需要准备的申办材料包括: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 如果符合上面的条例,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将不能安排生育了。也就是说没有生二胎的资格了。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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