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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AA制生活,离婚要分共同存款

2021-01-17
一对再婚夫妻,生活中每人每月各出一部分钱共同存款,过着“AA”制的生活。感情出现裂痕闹离婚,法庭上,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自己交出的这部分存款4760元。夫妻两人反目,甚至都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处两人离婚,对其余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李先生和朱女士原来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07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去年6月在温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且过起了“AA”制的生活。两人商定共同存款,李先生每月交1190元给妻子,余款则由朱女士补足,每月共同存款2000元。可是,李先生才交了4个月共4760元给妻子后,两人的婚姻就出现裂痕,李先生遂将存款冻结。起诉要求离婚外,他还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女方退还存款4760元、自己代付的1万余元购房款及精神损害赔偿费120元。   朱女士则十分委屈,她说自从今年4月21日自己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后,丈夫便经常借机与自己吵闹。“手术一个月后就提出了离婚请求。”朱女士说,自己也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婚内两人共同添置了价值1万多元的摄像机、打印机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对于李先生提出的共同存款和1万多元,她说钱已全部用于生活开支,1万多元则是李先生的赠予行为,没有理由返还。朱女士也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调查显示,夫妻俩无共同债权债务。“两人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难以沟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法官表示,两人都同意离婚,法院也予以准许。对李先生要求返还存款476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婚前对财产没有约定,且夫妻在婚后为了共同生活用于家庭开支,故不予支持;1万多元的房款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作处理,李可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双方都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该项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件,且双方也未提供证据,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郫法成都商报记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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