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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客体侵权主体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权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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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侮辱。侮辱是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形式,使对方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新闻侮辱依据不同的传播媒介大致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在广播电台主要表现为用语言;在电视台主要表现为用语言、画面;在报纸、杂志主要表现为用文字、插图、照片等形式进行侮辱。新闻侮辱多发生在评论性语言中。 2.新闻诽谤。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毁人名誉。新闻诽谤可以是口头语言(在电台、电视台),也可能是文字(书面语言,在报纸杂志)。新闻诽谤同时也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3.新闻报道揭人隐私。隐私是不愿告人、不愿公开或者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在新闻侵权中涉及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很多,而其中新闻侵权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又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结果造成侵权案件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从管辖权争议开始就扩大宣传,使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束手束脚。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中的侵权主体既涉及公民也涉及法人,被告人多,居住分散。因此,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有时并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侵害行为的发生地常常无法确定,而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往往通过法人(报刊)的特殊行为方式来实现。如果只从损害结果来确定管辖,即仅由报刊所在地法院管辖,往往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追究执笔人(通讯员)或提供虚假信息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套用民诉法中的规定,应从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出发。分别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根据原告提起诉讼对象的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被告在没有相关部门认定结论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支撑下,即在新闻报道中作出案外人的死亡与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对所涉当事人的姓名没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原告的住所及执业证件予以曝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负有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侵权行为同等范围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播出相同新闻节目时间段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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