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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有: 1、数罪并罚的 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
宣布缓刑的情况: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宣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无再犯罪危险; 四、有悔罪表现; 五、被判处拘役,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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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况有:(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不适用减刑。但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
一、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其受羁押的日期是否折抵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我院在1956年9月26日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中已作过解答:“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该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继续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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