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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传销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传销活动的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2、若有自首,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天润华邦——省司法厅直属所 办公地址:成都天府广场西侧西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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