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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否可以行政诉讼的问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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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⒈土地侵权纠纷有诉讼时效。 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⒊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是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案由。根据《民事案由规定》(2011修改)的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第77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其中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这是因为国有土地的出让虽然主体是各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但是签订出让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政府组织法》设定的国土资源局本身的职责,故而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当日不属于行政案件。 3、而且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是受让方与国土资源局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双方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因此属于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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